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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5日星期五

关于罪的论述




作者:远志明牧师

(来源:作者博客)



为了将来见耶稣时不致后悔莫及﹐我们今天必须严肃﹑直接﹑敬虔地打开圣经﹐亲眼看一看耶稣对罪是怎么说﹑怎么办的。

这篇文章是神学院毕业不久写的,还带着稚气和书生气,但信心和追求心十分可贵。我愿意和大家一起认罪一起共勉。



罪的困扰



信主之后﹐无论在神学教导上﹐还是在个人经历上﹐罪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在神学教导上﹐有以下说法﹕

一﹑我们虽然认罪悔改﹑重生得救了﹐犯罪还是难免的﹔

二﹑耶稣的血已经遮盖了我们过去﹑现在和将来一切的罪﹔

三﹑我们得救全靠恩典﹐无关行为﹔

四﹑我们犯罪会受管教﹑少奖赏﹐但不失去救恩﹔

五﹑魔鬼常用我们继续犯罪的事实到主面前控告我们﹐好叫我们怀疑自己是否真正得救了,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说法。仅这五点联结起来﹐结论便叫我大吃一惊﹕我犯罪在所难免﹙一﹚﹐但丝毫不影响我进天堂得永生﹙二﹑三﹑四﹚﹐我要是怀疑这一点﹐就是中了魔鬼的诡计﹙五﹚。对这种流行的说法﹐我灵里总感觉不大对劲﹐好像同我在圣经里读到的耶稣之道不大一样﹐可一时又说不大清楚。另一方面﹐我个人的经历﹐倒是很"阿们”这种说法。

在个人经历上﹐尽管我离罪越来越远了﹐但罪的阴影似乎挥之不去。难道上述五点说法都是对的﹖难道我真的只能如此﹖我的心困惑﹐我的灵不安。圣灵不让我苟且﹐引导我不断读经﹑祷告﹐直接来到独一救主面前。



保罗与约翰



有些人喜欢引用保罗和约翰的几句话﹐来为“犯罪无妨救恩”﹑“不管行为如何”廉价福音作辩护。只要直接去读圣经﹐立即发现这些引用全是断章取义﹕

“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但是接下来的话就不引用了﹕“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罗7﹕15~25﹚。再接下来﹐保罗才说﹕“如今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可见﹐不定罪﹐是因为在主里胜过了罪。试想一想﹐如果我仍在罪中﹐主却不定我的罪﹐这会是哪一个“主”呢﹖其实﹐在接下来的一章中﹐保罗重笔墨地强调“顺从肉体活着的必要死﹐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才能活﹔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并且顺服这灵﹐就不是属基督的”﹙罗8﹕1-17﹚。可见保罗的话同主耶稣的道并无二致﹐他传的不是主耶稣之外的道。基督讲道“主的恩典够我们用的”﹐是说这恩典足以使我们战胜罪﹐而绝不是说这恩典足以袒护我们犯罪。“我更喜欢夸自己的软弱”﹐是说对于那些承认自己软弱﹑一心仰望主的人来说﹐主的能力就使他“什么时候软弱﹐什么时候就刚强了”﹐而绝不是鼓励人顺着自己的软弱去犯罪。﹙林后12﹕9~10﹚“唯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罗4﹕5﹚这“不作工”是什么意思呢﹖是不作主的工吗﹖是不行耶稣的道﹙只“信”耶稣的名﹚吗﹖是不去爱人如己吗﹖是可以犯罪吗﹖显然不是。保罗在这里讲的“工”﹐是指犹太人靠“行割礼﹑守诫命”来称义的行为。至于一个“因信称义”的人﹐则必然有胜过法利赛人一切律法的好行为﹐这就是保罗大讲特讲的“爱”﹐就是圣灵所结诸般的"果子”﹐就是"新造的人”﹐就是"活着的基督”。这一切﹐不正是主耶稣的道吗﹖约翰曾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中了。”有人拿这句话﹐为自己继续犯罪辩护。可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都曾犯过罪﹐都是罪人﹐若认自己的罪﹐在光明中与神相交﹐耶稣的血就洗淨我们。只要去读圣经﹙约一1﹕5~10﹚﹐这个意思再清楚不过了。“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这也是讲“犯罪无妨救恩”的人最常引用的半节经文。他们不引前半节经文﹕“我小子们啊﹐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他们也不深思下一节经文﹕“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这就是说﹐只要认识了耶稣﹐耶稣就是他的中保。但是﹐“人若说我认识他﹐却不遵守他的诫命﹙去犯罪﹚﹐便是说谎的”﹐便不是真认识他。﹙约一2﹕1~4﹚其实﹐约翰一书通篇都是强调主耶稣的生命之道﹕"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小子们啊﹗不要被人诱惑﹙这话震聋发聩﹗﹚﹐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犯罪的是属魔鬼﹐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种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约一3﹕6-10﹚一直读下去﹐使徒谆谆告诫我们﹐犯罪就是离开神﹐唯有彼此相爱﹐唯有胜过世界﹐唯有分别为圣﹐才是属神的儿女。这和主耶稣亲口传的道有什么不同吗﹖一点没有﹗我恳求弟兄姐妹们﹐亲手打开圣经吧﹗亲眼去读吧﹗你会发现﹐每一节经文都是见証主耶稣的﹐每一节经文都是归向主耶稣的﹔也只有在主的道里﹐每一节经文才能得着正意﹗



神的标准与人的实际



我不想否认﹐基督徒在信守主约﹑顺从主道的时候﹐有许多难处。最大的难处﹐就是所谓"难免犯罪”。显然,神的标准是高的﹑绝对的﹑不变的﹐人的实际是低的﹑相对的﹑变化的。魔鬼的伎俩是﹕降低神公义圣洁的标准﹐迎合人软弱犯罪的实际﹔使神的圣洁公义成为可变的﹑相对的标准﹐使人的软弱犯罪成为不可变的﹑绝对的实际。为此﹐就偷梁换柱﹐只讲救恩"形式化”的一面﹙主的名﹑洗罪血﹑赎罪祭﹚﹐抽去救恩的实质内容﹙离罪胜罪﹑守约顺道、捨己为主﹚。的确﹐神是高标准﹐人是低实际﹐怎么办﹖按照圣经﹕

第一﹑人承认神的标准。要承认主耶稣所立的约、所传的道﹐是绝对不可更改的。自己达不到﹐是自己的问题﹐不是主的问题。要从自己身上着手﹐朝着标杆直跑,绝不能投机取巧﹐断章取意﹐打圣经的主意﹐阉割主约主道。

第二﹐神改变人的实际。救恩的本质﹐就是要改变人的实际﹐使必然犯罪的不再犯罪﹐使必死的不再死﹐使软弱的什么时候软弱就什么时候刚强这才是真正的恩典。若说﹕神的恩典不在于改变我的软弱犯罪﹐而只在于照本相接纳我的软弱犯罪﹐这是什么话呢﹖不是唯有人的罪心罪念才欢然领受这样的话吗﹖

第三﹑人让神来改变人的实际。靠神的恩典﹐人是必须而且可以改变的。神的恩典就在于﹕他赦免你过去的罪﹙不然人都该死﹚﹐改变你现在的生命﹐引领你未知的前程。若说神没有能力改变人﹐怎么称为神呢﹖若说恩典只是赦罪不能胜罪﹐不能叫你离开罪的捆绑得享自由﹐怎么称得上恩典呢﹖什么叫做基督徒﹖基督徒﹐就是作为一个可改变的人﹐全然交托在神的手里﹐让神来改变的人。



新生命与旧生命



信了耶稣﹐圣灵内住﹐新生命就开始了。这新生命是圣洁的光﹐将旧生命的龌龊照得一清二楚。每当旧生命凭着巨大的惯性蠢蠢欲动时﹐新生命立即敏锐地觉察到﹐并且尽力制止。但是﹐人若不像活祭一样﹐已经全然献给了神﹐旧生命有可能重新犯罪。这时﹐会有十倍百倍于信主前的罪疚感发生。这是好事﹐这是新生命的能力﹐是圣灵的声音。接下来﹐一个顺服圣灵引导的基督徒﹐会以十倍百倍的敬畏痛悔之心﹐重新认罪悔改﹔而一个不顺服圣灵引导﹑却用"犯罪难免无妨救恩”来自慰的基督徒﹐就会失去痛悔的心﹐即便认罪也清淡许多。显然﹐前者,新生命的活力越来越大﹐直至成为新造的人﹔后者,只能活在"难免犯罪”的境况中﹐活在新旧两种生命的痛苦挣扎中,甚至只是活在旧生命的样式中。

不错﹐新生命的成长是一个过程。但是﹐除非坚信主约主道绝对不移的标准﹐否则﹐成长就是一句空话。人若真的不必行主的道就算得救﹐有谁还去天天舍己背十字架去行主的道呢﹖人若真的只靠承认主约的形式得救﹐有谁还去履行主约的内容呢﹖罪人若真能犯着罪得救﹐他怎么会不犯罪呢﹖病人若真能生着病痊癒﹐谁还要去治病呢﹖显然﹐不讲主约主道﹑把恩典当溺爱﹑将救恩形式化﹐就抹杀了基督徒生命成长的必须性。于是有人将追求圣洁、务要得胜,归为将来得不得奖赏,并不关乎得救。难怪这么多信徒躺在“我已得救”的枕头上自欺欺人睡大觉。



罪性、罪念、罪行



是的,原则上说﹐靠主的恩典﹐我们可以离开罪。可是实际上我当如何行﹖难道你能保証自己不产生罪念吗﹖而罪念不就是罪吗﹖我发现﹐许多信奉"犯罪难免”的基督徒﹐是将罪性﹑罪念﹑罪行三者混为一谈了。这三者都是罪﹐却有区别。

第一﹑罪性是堕落后的人与生俱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没有一个义人”﹐说"世人都犯了罪”。

第二﹑罪性生出罪念来﹐人的罪念也是普遍的﹐但多少、轻重、内容、方向有很大不同。

第三﹑罪念并不一定都外化为行为、发展成罪行﹐但随时有可能发展成罪行。

一个基督徒﹐罪性仍在﹐它仍会诱导旧生命(旧的知﹑情﹑意)滋生罪念。罪念一生出来﹐圣灵的亮光立即就会认出﹕这是罪念﹗并命令说﹕不要顺从它﹗于是﹐战斗在这里打响。就我个人的经历来说﹐一般情况下﹐只要顺服圣灵﹐罪念就会败北消失。当罪念来得突然而强大﹐我难以平静自如地对付时﹐便立即转心向神祷告﹐让主耶稣来掌控自己。我体会﹐这正是保罗罗马书七章结尾表明的经验。到第八章﹐保罗便确知自己是靠着主耶稣﹐顺从了圣灵的律﹐败坏了属乎肉体的律。

一定有人想起主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主在这里强调的是﹐罪念也是罪﹐要把罪念当成罪行去对待﹐因为不被战胜的罪念必然产生罪行。胜罪﹐不是指消灭罪性﹐如果是这样﹐无人能胜罪。胜罪﹐是说战胜罪念﹐消灭罪行。所以﹐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第一﹐绝对不犯罪行﹔第二﹑靠神战胜罪念(罪念日见寡淡,心灵日见纯静)﹔第三﹑恨恶警觉罪性。保罗写了他与罪念的争战和得胜。耶稣在旷野﹐魔鬼也是将试探的意念放在他心里﹐却被他战胜了。记得有两个国内姐妹说﹐罪念就是魔鬼的试探﹐只要严肃对待﹐靠神的话来拒绝﹐就是得胜了。基督徒若允许罪念长成罪行﹐就是明知故犯﹐后果惨重。基督徒的罪行﹐常常是在罪念滋生时﹐听到却不遵从圣灵的命令﹐以致酿成行为﹐结果是将别人﹑尤其是慕道朋友绊倒。因为他的罪已经由内向外、由隐到显,不仅向神败坏﹑也向人败坏了。

不区分罪性、罪念、罪行﹐有两方面不好的后果﹕

第一﹐有人罪念一出现就惶惶不安﹐痛苦挣扎﹐甚至怀疑自己是否重生得救了。这是一个极端。

第二﹐另一个极端:有人犯了罪行﹐却心里说﹕谁能保証自己没有罪念呢﹖我们都是一样的啊﹗这就像一个杀人犯对法官说﹕难道你没恨过人吗﹖恨人就等于杀人,你也和我一样!

于是﹐以上两者﹐都极容易﹑极愿意接受"犯罪难免﹑却无妨救恩”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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