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08号
中国文化中罪的形态和意义
罗光总主教讲
(一) 罪的形态
“罪”的存在,在中国文化里不成问题,但问承认有什么样的罪?
(1) 政治方面的罪
a书经桀纣的罪
b历代兴师讨伐的人,都说所讨伐的人有罪—骆宾王代徐敬业伐伍则天檄书
c罪己诏
(2) 宗教方面的罪,祭祀消灾
a儒家——天的赏罚
b佛家——五趣、轮回、超渡、盂兰金(四谛、报应)(法苑珠林)
c道家张天师
(3) 刑法上的罪
犯法称为罪,罪名由刑罚而定(尚书、史记、唐律)
(4) 伦理上的罪
过,曾子三省,孔子论改过,孟子有时称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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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罪的意义
(1)罪的意义
(甲)罪的字义
罪—促鼻辛酸
(乙)违反天意
a桀纣——矫诬上帝之命b获罪于天C知天命、畏天命。
(丙)犯法
罪由法而定
(丁)伦理上的恶
a乱b恶C性善性恶
(2)罪的结果
(甲) 客观——受刑罚
a国家刑罚、上天刑罚
(乙) 犯罪者的心理
a怕受刑b受刑有违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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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第一、罪与恶分离
第二、儒家不以罪直接得罪上天
第三、怕刑罚而不犯罪,但现在人则以上天刑罚为迷信
第四、在中国文化里——政治、宗教,修身,但没有悔罪的仪式和诗文
研究民族学和社会学的学人,常就原始民族的生活中,探讨“罪”的形态和观念,他们大概都以为原始民族的“罪”,在于对于“图腾”的禁止和忌讳有所违背。(1)
图腾的制度乃是承认一种自然物或人造物与一个亲属团体的密切关系,因而崇拜这个物体。
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史的学人,也有人主张中华民族曾有过图腾的组织和崇拜。(2)但是他们所有的史料太渺茫,太不确实,仅拿中国古代姓氏的制度去证明图腾崇拜,不足以为据。所以我们既不以中国文化起源于图腾制度,我们也就不从图腾崇拜去研究“罪”的观念。
中国文化的史据,以五经为最古典籍,我们便按照经书的记述,开始研究中国最古时代对于“罪”的形态和观念,以后再按照历代的典籍,研究“罪”的形态和观念所能有的变迁。不过在这一次的讲演里,我只能讲一个大纲,希望你们中间对这问题有兴趣的人再详细地加以研究。
对于这个问题,我分两层来讲:第一,讲在中国文化中“罪”的形态;第二,在中国文化里“罪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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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的形态
我们研究“罪”在中国文化里有什么意义,第一我们便要问,在中国文化里,“罪”是不是存在?若是存在,中国人承认怎样的罪?
对于罪的存在问题,在中国文化里不成为问题,中国历代的人都承认罪的存在,最简单的证明,在中国文字里有“罪”这个字,在中国历代典籍里也多次提到某某有罪,在中国人民的生活里常常表示认罪。
若是问在中国文化里,在怎样的事件上表现有罪?这个问题便是在中国文化里,罪的形态的问题。为答复这个问题,我们分做四段来讲。
(1)政治方面的罪:君王有罪,为天所弃
翻开书经和诗经来看,书上最明显的一桩事,就是桀王纣王作恶,对于上天有罪,上天便弃舍了他们,不要他们再作皇帝,另外选了汤王和武王来代替。
汤伐桀说: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来,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尚书,汤誓)
武王伐纣说:
“予有臣三千惟一心,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于惟顺天,厥罪惟钧。”(尚书,泰誓上)
尚书在中华文化里,为最古的政府正式文书,乃中国最古记载君王言辞的史书。“汤誓”和“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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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为汤王和武王的誓师文,是两篇很隆重的文章。汤王和武王都不敢以臣子的身份违反皇帝,他们所以敢出师伐桀伐纣,理由是桀纣反背天意,犯了许多罪恶,他们兴师为吊民伐罪,为代天行道。因此在我们中国最古的政府文告里,承认“罪”的存在,而且把“罪”作为政治改革的一个大原因。这种罪恶是一种公开的罪,是政治罪,是关于公众的事。后代的朝代改换时,常有这种政治罪出现,一部廿四史里多有这类的记载。在中国的古文里也有这类的文章。我们少时读国文时就读过唐骆宾王替徐敬业写的一篇伐伍则天的檄书,历数武后的罪状。
“伪临朝武氏者,性非和顺,地实寒微。……加以蚖蜴为心,豺狼成性,近柙邪僻,残害忠良、杀姊屠兄—弑君鸠母。人神之所同嫉,天地之所不容。……!敬业皇唐旧臣,公侯家子。……是用气愤风云,志安社稷,因天下之失望,顺宇内之推心,爰举义旗,以清妖孽。……”
这种罪不是按照法律所判断的,也不是政府所决定的;而是天下人民所共同认可的罪。
司马迁“项羽本记赞”批评项羽说:
“自矜功伐,奋其私智而不师古,谓霸王之业欲以力征,营经天下,五年卒亡其国,身死东城,尚不觉悟而不自责过矣,乃引天亡我,非用兵之罪也,岂不谬哉?”
项羽不是皇帝,没有因罪而为天所弃的可能。他的败亡并不是刘邦有德该得帝位,项羽有罪该亡,乃是因为项羽自用私智,用兵不善。司马迁以项羽之亡为用兵之罪。这种罪乃是军事上的错误,而不是历代史书的政治罪。在政治上罪的存在,还有另一种证据,即是皇帝下诏罪己。最后的第一道罪己诏,是洪宪皇帝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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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凯的罪己诏。
(2) 宗教方面的罪,祭祀消灾
在中华民族的生活中,在另一万面,也承认“罪”的存在,即是在宗教方面。儒家的宗教传统,信上天信鬼神。上天掌管天地人物,操赏罚之权;天神地祗分掌宇宙事物,也可以对人加以赏罚。上天和神祗的赏罚,看人的功过而定。人犯罪,便遭罚,招到灾祸。但是因罪而应得的灾祸,可以用宗教祭祀和祷告去求赦免。
《书经》《汤诰》说:
“肆台小子,将天明威,不敢赦。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夏有罪。……尔有善,朕弗敢蔽,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上帝之心。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
《泰誓上》说:
“予小子夙夜祗惧,受命文考,类于上帝,宜于家土,以尔有众,底天之罚。”
国家有天灾人祸的时候,皇帝和官吏们常举行祭祀,以求赦罪免罚。最普通的事例是求雨、求晴。曾巩有祈雨和谢雨的文章。“诸庙谢雨”文说:
“吏之罪大矣,一切从事于谨绳墨督赋役而已。民之所欲不能与,所恶不能去,自恕以窃食,不知其可愧,安能使阴阳和风雨时乎?故吏巩者,任职于外,六年于玆,而无岁不勤于请雨。赖天之仁,鬼神之灵,闽人之穷,辄赐甘泽,以救大旱,吏知其幸而已。其为酒醴牲饔,以报神之赐,曷敢不虔?”
在佛教的宗教生活里,“罪”的存在,是一个基本的信条。基本信条第一有四谛:苦集乐道。人生都是痛苦,痛苦因十二因缘所结集,十二因缘中最重的一个因缘乃是“无明”,无明就是愚昧无知,愚昧无明由八识所造,八识的最后一识“阿那耶识”,蕴藏前生善业或恶业的种子,恶业即是罪恶。因此人生的“无明”,来自前生的罪恶。
另外一项佛教基本信条称为因果报应。前生之因后生必有报应,因果的关系必然而成。一个人死后有五条路可以走,称作五趣:天、人间、畜牲,饿鬼、地狱,按照前生的善恶而定。地狱的痛楚,层层不同,有所谓九层地狱,或十八层地狱,阎王判刑,根据人的罪恶轻重,一丝不苟。
《法苑珠林》一书,很详细讲明这些因果造业的关系。在第七十八卷的五趣歌以后有一颂:
“善恶相对,凡圣道合,五阴虽同,六道乖法,占侯观容,各知先业,恶断善修,方能止遏”
(3)在第八十四卷十恶布部中说:若有人死后,自地狱再生人世:
“依杀生故,有短命果。依偷盗故,无资生果。依邪淫故,不能护妻。依妄语故,有他谤果。两舌故,眷属破坏。依恶曰故,不闻好声。依绮语故,为人不信。依本贪故,贪心增上。依本嗔故,嗔心增上。依邪见故,疑心增上。”
(4)佛教宗教仪典,用意在于“超脱”。超脱是为使人在死后能够超脱地狱痛苦,早生人世。七月七日盂兰盆会,自目莲救母开始。盂兰,梵文为解倒悬。以盆恭食,施给僧尼以解亲魂倒悬之苦。
道教的创立人张天师开始传道时,为人治病,要病人写三张悔罪书一张放在附近山上,一张沉在附近水塘里,一张悬树上,为求神明赦罪消灾,使病痊愈。
(3)刑法上的罪,犯罪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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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民族文化的重要部份,一个民族的社会生活都由法律所范围。我国从古就有法律,汉朝有九章律,唐朝有唐律,唐以后的朝代都有各自的律书,大清律例则集历代律书的大成,律书即是法典,法律在古代只称为法,法在最初称为刑,中国古代的法律所以常称刑法。刑本是模型的意思,原为型,乃是混泥为砖的本制模型。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给人民一种生活的模型;但是怕人民不遵守,于是便在律文以后,规定在违反这条律文者,处某某刑罚。违反法律条文称为犯法,犯法便是罪,刑罚按照罪的轻重而定。
《书经》《皋陶谟》说:
“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犯法而成为罪,乃中国古今书籍里的普通名词。所谓罪人,罪犯,犯人,都是指犯法的人。司马迁“史记”的“酷吏列传”里用“罪”字很多。例如:
“……郅都进为中尉……是时民朴,畏罪自重,而都独先严酷,致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曰苍鹰。………奸吏立立侵渔,于是(张汤)痛绳以罪。……”
在中国古书里所用的罪字,大多数都指着犯法的罪。若说一个人犯了罪,等于说一个人犯了法。法官治罪,即是判断犯法的罪。
孟子曾劝齐宣王行仁政,使民有恒产,教民为善,因为没有恒产,百姓便要作恶犯法,等百姓犯了法再罚,便是不仁:
“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别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梁惠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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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田: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离娄下)
“唐律疏议”在第一册“名例”列举罪名,如死罪,流罪,又有减罪,赎罪。这些“罪”都是按照相等的刑罚而得名。减罪,则减少刑罚,赎罪则用金钱抵偿刑罚。
因此刑法上的罪指违反法律,也指应得的刑。
(4)伦理上的“罪”
懦家的伦理思想,在书经和诗经里,和宗教的“天”关系密切。书经所责桀纣的罪,都是违反天意,作恶害民。后代的儒家伦理观念,虽没有脱离宗教的“天”;但遵守孔子“敬鬼神而远之”的态度,不直接讲宗教的上天,而只谈天理良心。因此后代儒家讲伦理上的罪时,普通不称为罪,而称为过失。有时称为罪,则就联上宗教的观念:如通常讣闻所说:”某某罪恶深重,祸延考妣。”有时对人有亏缺,也称有罪。
论语第一篇就说: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
曾子所自省的过失,为伦理的过失,于心有亏。对于这种过失,孔子教训弟子们改过。
『子曰:君子不重则不成,学则不固。主忠信,无友不如己老,进则勿惮改。』(学而)
『子曰: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通斯知仁矣。』(里仁)
“蘧伯玉使人于孔子,孔子与之坐而问焉,曰:夫子何为?对曰:夫子欲寡其是而未能也。使者出。子曰:使乎!使乎!”(宪问)
“子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卫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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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贡曰: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子张)
“论语”讲伦理的缺欠,常称为“过”,不称为罪。孟子有时称之为罪。
“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服,诛不仁也……”(万章上)
共工,欢兜,三苗和鲧都是犯法的罪人,称之为不仁,则也是在伦理道德上有罪。
“孟子曰: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候,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
(告子下)
孟子所谓的罪人,不是犯法的罪人,乃是伦理上的罪人。他指出他的罪过是伦理上的罪过。
“长君之恶,其罪小,逢君之恶,其罪大。今之大夫皆逢君之恶,故曰: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
“位卑而言高,罪也。”(万章下)
『乐正子见孟子。孟子曰……:子闻之也,舍馆定然后求见长者乎?曰:克有罪。』(离娄上)
后世儒家讲修身之道,常求寡过和改过。过失常就良心天理而言;若过失达到违反法律,则称为罪,但若违反天意,也称为罪。“孔子曰: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
二、罪的意义
我们从古代典籍中,知道古人常讲“罪”,也知道”罪”在人的生活里有多种形态,有政治上的罪,有宗教上的罪,有刑法上的罪,有伦理上的罪,现在我们要研究古人所讲的罪究竟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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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的意义
为研究罪的意义,我们分作两段来讲:第一段,讲罪有什么意义,第二段讲罪有什么结果。
(甲)罪字的意义
“说文解字诂林”对于罪字的字义有下面的解释:
『陆德明曰:罪本作辠,秦始皇以其似皇字,改为罪。罪,捕鱼竹罔也。按此则秦以前皆当作辠。如尚书云:四罪而天下咸服,皆后人所改也。又秦以前书罪 即罔 也。读书者皆识之。”
(5)秦以前犯法称为辠。辠,从鼻从辛,“言辠人蹙自辛苦之忧。”
(6)为会意字,表示犯了法的人,心中发愁,促着鼻子有忧伤的神气。秦始皇以为这个字很像皇字,他自己名叫秦始皇,很不喜欢有人把皇字读为辠字,便下令用罪字代替辠字。
罪字本是篆字的 ,为捕鱼的网,从网从非声。《说文解字诂林》说
“罪 皆捕鱼具。自秦以罪为罪,以 为辜。诗畏此罪 ,天降罪 ,皆用秦以后文也。是罪辜为正文,罪 为通字。”
(7)古辠字,究竟有什么意义,说文解释“辠,犯法也。”
(8)罪为犯法。这个观念在中国历代的思想里影响很大。中国人“讲到罪,就想到“犯法”,不犯法就没有罪。但是“犯法”的意义则有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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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违反天意
书经的《汤誓》和《泰誓》,指责夏桀和商纣的罪。
“有夏多罪,天命延之。”
“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车,而割正夏。……有众率怠弗协曰:日时曷丧,予及汝皆亡。』(汤誓)
“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沈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尔百姓,焚炙忠良,剐剔孕妇。皇天震灾,命我文老,肃将天威。”(泰誓上)
桀纣作恶犯罪,上天震怒,命汤王文王兴兵伐罪。桀纣都是皇帝,位在国法以上,他们的罪不在于犯了国家的法律,乃是违反了上天的命令。尚书“仲虺之诰”说:
“夏王有罪,矫诬上帝之命,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
商桀的罪在于矫用上帝的命。上帝命他作人君,为人民谋福利,他却以天给他的权威暴虐百姓,上天乃震怒,把他杀了,武王在“泰誓上”讲的明白:
『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
桀纣乃不助天安绥百姓,反而害百姓,这是他们的罪。他们的罪是在于违反天意,天乃罚他们。
“上天的意旨不可违背,违背了必定有罚。孔子也说了;
『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
书经所讲违反天意的罪,不单是在政治上人君可以犯,在私人方面也可以犯。孔子所说的“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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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天”,就是讲的私人违反天意。
在宗教方面的罪,当然是违反天意的罪。所以为求赦罪免祸,便向上天或神祗行祭祷告。
佛教虽不信上天,不信鬼神,佛教的戒律则属宗教性的戒律;因为这些戒律有宗教性的赏罚。身后的五趣,不是国家的刑罚,而是佛教信条上所列的刑罚。佛教为超脱地狱刑罚,也只有求佛求鬼。
天意不可违背,因为上天命人为善,给人定有法则。诗经上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蒸民)皇帝应该遵守,庶民百姓也应该遵守。孔子因此常说:“知天命”“畏天”。
“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五十而知天命:。…”(为政)
“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季氏)
天命虽然代表上天对于一个人的特别使命,但也指上天的一切命令。上天命人守所定的法则,这也是上天的命令。人要知道天命,而又要畏天命不敢违犯。
违反天意为一切罪的根源。罪既是犯法,法的基础为礼,礼的基础为天理,天理的基础即是天命。即在罪人犯法,违反国家的法律,同时也违反了天意。因此孔子训诫弟子,行事不可欺天:
“子疾病,子路使门人为臣。病闲曰:久矣哉!由之行诈也!无臣而为有臣,吾谁欺?欺天乎?(子罕)
孔子没有官职,按礼法没有家臣。子路使门生充当家臣,孔子责备子路说:虽是可以瞒过别人,但瞒不过上天——违反礼法,便也违反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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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犯法
罪的普通意义,在于触犯国家的法律。犯了国法,便要受刑罚,于是罪人也称为罪犯,刑罚也可称为罪。罪的原意本为网,以网为罪,表示人犯法自投罗网。
没有法律则没有罪,因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在一件事上应该怎么做,人民便有自由,可以随便。当然在法律以外,还有许多事不可以做,也有许多事应该做。若是一个人不遵守,一定不好,,然而不能说他犯了罪,只能说他作恶。
《唐律疏议》上说:
“议刑以定其罪。”(卷一、名例)
罪由刑罚而定,乃有死罪,流罪,叛国罪,大逆不道等罪名。假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罪名就不能判决,社会就要紊乱。唐律疏议的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说:
“平反之吏,从宽而失情,次骨之人,舞智而陷纲。刑靡定法,律无正条,徽缠妄施,手足安措?”(唐律疏议卷一)
法律上没有明白的条文,刑官随意判罪,罪名不正,刑罚不当。因此可见,罪由法律而定。罪和法分不开,罪和刑也分不开,三者互相联系。
( 丁)伦理上的恶
中国古人重礼不重法,以礼在法以上。法为礼的一部份。“礼的制裁力为道德制裁力。道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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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是对一切人都能生效。那末为维持社会治安,便该选出礼的规条内那些最有关社会治安的规条,由政府定出刑罚,公布于民,强迫人民去遵守。所以礼为法的根本,法补礼的不及。”
礼在儒家的思想里,为人生得法则。人生应有的法则,这是理所当然的。人生的法则何在?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宇宙的运行有法则,宇宙的法则为天理,称为天道,由上天所立。“易经”有宇宙天理推论到人生之道,称为人道。圣人把人道制成条文,便成为理。孔子乃以理为人生法则:
“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再进一步,天理的表现,不单在宇宙的游行上, 也在人的心上。「中庸」说: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第一章)
「大学」也说: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第一章)
「中庸」「大学」都以人行善,在于按照人性去做。后来王阳明主张良知为善恶标准,人的言行不能反背良知,良知即是天理。
人的言行若违反良知,是不足称为罪?儒家不称为罪,而称为恶。「说文」解释恶字。
『恶,过也。从心亚声』『人有过曰恶。有过而人憎之,亦曰恶也。本无去人之声,后人强分之。』
(10)恶是犯了过。犯过的人使人憎恶。自己的貌丑也称为恶。毁谤别人也称为恶。
违反礼的事称为恶,恶为过。过在说文上的意义为度过:
『过 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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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是人生法则,越过这个法则,便称为过。“论语”常以“过”指伦理上的不当。孔子说:
“过犹不及。”(先进)
过了礼的范围,便成为恶,为人人所憎恶。恶是不好,好则是人人所喜好。“好”字代表美女子,人人见了,人人喜爱。
『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卫灵公)
『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大学第六章)
好恶本来没有去声入声之分,喜爱称为好,所喜欢的事物也称为好。憎恨称为恶,所憎恨也称为恶。
人既然憎恨恶事,为什么又去做呢?这是中国哲学史上两千年争论的性善性恶问题。
告子主张“生之谓性”,人性本无善恶的分别,但可善可恶。孟子以性为人心的天生倾向,人心天生地倾向于善,恶来自私欲。告子以人心天生地倾向于恶,善为人努力纠正天生倾向而成,故称为伪。汉朝唐朝的学者,把人性分成好几等,有善性恶性。朱子则从形上学解释性善性恶问题,主张性为理,无善无恶,善恶的分别来自气,气有清浊。气的清浊,使每个人的气质不同。气浊的人则欲情强而偏于恶。恶是随从私欲而掩没了天理。
(2)罪的结果
罪的结果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从客体方面来看,罪的结果为受刑罚,第二从主体方面来看,罪的结果为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即是憎恨、伯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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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受刑罚
有罪必有刑罚,这是一条定律,没有人可以逃脱。从国家法律方面说,犯了法的人应该受罚。古来刑法上虽然有议罪的条例,议亲议贵,但不能完全免刑。当然,国家的法律漏洞很多,有些犯法的人可以逍遥法外。可是上天的刑罚,没有人可以逃脱。俗语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书经伊川)
上帝不是呆板的命运,对待人不常是一律,要看人的善恶而定赏罚。上帝的赏罚绝对不会缺少,若不加给作善作恶的本人,便会加给他的子孙。
“曾孙曾考,受天之佑。”(诗经、南山)
儒家不信来生,把一切的事都归之于现生,一个人的现生不是整个的生命,人的生命在家族里延长;因此人的善恶应有的赏罚,以家族的生命为主体。“作善,家有余庆;作不善,家有余殃。”这是中国一般人的信仰。
佛教信有来生,来生轮回继续。佛教的赏罚便在轮回的生命里实现,三生的报应,乃是通常的原则。前生,现生,来生,因果报应,紧紧相连,因缘不断。
在普通的用语中,罪和恶不同:罪是犯法,必有国家的刑罚。恶不一定犯法,不犯法的恶,不受国家的刑罚,但要受社会的罚,即是受人憎恶,而且必定受上天的刑罚。书经上说:“作不善,降之百殃。”不善,可以是罪,可以不是法律的罪而是伦理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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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犯罪作恶者的心理状态
没有人不怕受苦,刑罚是使人受苦,对着刑罚便没有人不害怕的。中国法家利用这种心理,主张严刑峻法以治国家。儒家却反对这种主张,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
怕惧刑罚的心理可以阻止人犯法,但不能教人有羞耻之心,使人自动不犯法。儒家另外用一途径,把怕惧刑罚的心理和孝道相联,以受刑罚有背于孝道,便可以使人有耻而怕犯法了。
“乐正子春曰: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礼记、祭义)
受刑罚则是有亏于体,有辱于身,损辱先人的遗体,乃是大不孝。司马迁受了宫刑后,给朋友写信说:
『行莫丑于辱先,诟莫大于宫刑。……当以口语遇此祸,重为乡党所笑,以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丘墓乎!”(致任少卿耆)
“不辱先人”,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最有效力的诫言。即使人作恶不到受刑罚的罪,但被人所笑,受人憎恶,也就是有辱先人,便是不孝。
“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
一个人对本人可以没有羞耻之心,不顾面子。但是对于自己的家族,对于自己的先人,则不能不想顾全他们的面子。若是“为乡党所笑,以辱先人。”自己连扫先人之墓都不敢去了,他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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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可以结束这篇讲演了,从上面的研究,我们作一个简单的结论,“罪恶”观念对于中国人的生活,有了什么影响?
第一、中国人把罪和恶分开,犯了法称为罪,伦理上的过失称为恶,或过。中国人不愿意称自己为罪人,也不愿承认犯了罪,只有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对不起别人的时候,才认罪求饶,如皇帝有时下诏罪己,如普通人向人赔罪。因此,我们向教外人讲要理,说我们都是罪人,他听得不顺耳。我们在弥撒开始时,忏悔说:我罪,我罪,我的重罪,在参礼的教外人听来,一定觉得希罕。
但是中国人都承认自己有过失,古话常说:
“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我们要理上所讲的罪,在中国人看来是恶,是过,我们要他们承认,并没有难处。
第二、在书经诗经时代,中国古人的伦理观念和宗教观念连合在一起。书经和诗经所讲的罪,是违背上天的命令。从孟子荀子以后,儒家的伦理以人性和人心为根基,虽然承认人性来自天,但已经不提起上天。因此中国儒家讲恶讲过时,只想到违背良心天理,而不想到是违背上天的命令。中国人作恶时,他们自认对不起良心,对不起父母,也可以想对不起皇帝,但不想是对不起上天。这一点和我们神学上的罪,在观念上有区别。
第三、儒家虽不以罪恶为直接违背天命,但却信上天对于罪恶常降以罚,上天的罚为灾祸,为疾病,为死亡。佛教更信轮回的报应。若说国家的刑罚,当然大家都怕,因此,中国人因怕罪罚而怕作恶,以免辱及先人,遗害子孙。这种心理在中国人的生活里很有影响,约束了社会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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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的心理改了,有宗教信仰的人日渐减少,他们认为上天的赏罚属于迷信,家族的观念也清了,他们不再注意有辱先人和遗害子孙,加以传统的伦理道德被人轻视,善恶的标准也丧失了,现在的人对于罪恶,于是除了违犯国家法律以外,便不大留心。老年人和壮年人还保留一些旧日的伦理道德观念,还知道什么事是罪恶,年青的一代就知道不清楚了。
第四、在中国文化里,罪恶是一个重要的成份。每次更换朝代,每次兴兵造反,必定标榜为吊民伐罪,因为皇帝作恶,乃可以推翻他。这种吊民伐罪的义学常是奉行天意。
在儒家佛教和道教的修身论,罪恶也占重要的位置。佛教的修身,当然以无明罪恶为根本,修身在洗除这种无明之罪。道教和道家都主张清心寡欲。儒教最重礼,使中国文化成为“礼”的文化,礼为防人作恶,引人为善。
儒家重礼的文化,引人向善的成份为重。中国的古礼中,除了禳灾的祭祀外,没有悔罪的仪式。儒家祭祖从来不讲为父母赎罪,只能称扬父母的善行。只有佛教的宗教生活,笼罩在罪的观念里,斋戒施舍都为超渡亡者。
中华民族是一个乐观的民族,是一个讲究享受的民族。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里,罪恶的观念虽为重要的成份,但只是隐藏在里面而不构成生活的外形。在中国的文学里,找不到一篇像旧约圣咏的悔罪诗和文章。中国诗人在穷苦和受压迫时,常是悲愤反抗,自称无罪而遭迫害,有时还向上天提出抗议。诗经里有这类的诗,屈原的离骚也是满篇自表清白。虽然古话说:“人穷则呼天”。人穷呼天,不是向天悔罪,而是向天求救,或是向天悲愤。中国人的心理,常是乐天安命。
民国六十年元月十七日天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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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iuseppe Graneris,Concetto e Trattamento del Pecato nella scinza delle religioni.见IL Peccato、Edizioni Ares、Roma 1959.
(2) 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中华文化出版委员会出版、台北,民四三年。
(3) 法苑珠林、第二册,页九三九、台湾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
(4) 同上,页一O一六
(5) 说文解字诂林。台湾商务印书馆。第十册第六五八四页。
(6) 同上,第六五八四页。
(7)同上,第六册、第三三八二页。
(8)同上,第十册,第六五八四页。
(9) 罗光,中国哲学大纲,台湾商务印书馆,上册,第一二八页。
(10) 说文解字诂林。第八册,第四七四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