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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4日星期六

重論中文聖經中「罪」字的翻譯問題-李湜源



—與謝扶雅先生商榷幾個修譯的提議-

李湜源

(邹光导读:李湜源牧师,旅美学者,教授,"罪"字学一代宗师,长年从事"罪"字改译的探索和研究工作.此篇为其重要代表作之一,是不可多得的"罪"字学好文章.)

年來筆者數度為文籲請修改中文聖經中的「罪」字,分別在港、臺物上發表。最近卻荷謝扶雅先生在香港「景風」﹙57期﹚上披露一文,予以反應。謝先生首先闡述「罪」與「過」意義的不同,並且說:「過」可以包括「罪」相反的,「罪」不能包括「過」。謝先生同意「罪」是相當於英文的「crime」但是,不同意「過」是相當於英文的「sin」。筆者與謝先生關於「罪」字的意見完全相同,在這篇文中希望補充一點「過」的思想, 並指出中文聖經的「過」字亦有修改的必要。
「過」字作名詞用解作錯失,人所盡知。但是,這種「錯失」在中國文化裡具有極濃厚的宗教和道德的觀念,因此,不能說僅是相當於英文的fault。在中文大辭典裡:「不合中庸之道曰過」。所以「過」的涵義並不能說是任何錯失,這裡的錯失是「不中﹙去聲﹚」,不中是與天道違反,不中﹙去聲﹚是與人道違反,因為天道是中庸,人道是中﹙去聲﹚節。孔子說:「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過矣乎。」這裡的「寡過」不是說沒有「吹毛求疪」的錯失,而是「不勉而中﹙去聲﹚,不思而得,從容中﹙去聲﹚道聖人也。」
將「過」字與英文的「sin」字比較,我們不需要這樣做。因為謝先生和許多中國神學家都會提到這個問題,筆者願在此作個解釋。英文的「sin」字是個很特別的字,因為它幾乎完全是一個宗教性質的字,連希伯來文,希臘文也找不到一個字與「sin」字相當。它是從古英文的「syud」演變而來,它的原義是「真正」﹙real﹚,後來解作「真正犯罪」﹙real guilt﹚。(邹光点评:这个real guilt 是有争议的,也是一切错误的根源,是天主教偏离圣经教导“偏离靶心”的起始点,把缺陷偏差变成罪,是无希腊文语言根据的,各位读者要小心这个历史偏差)。不過,「過」字不能相當於英文的「sin」字並不成為問題,拉丁文的「peccatum」﹙錯失﹚也不是從英文翻譯,最緊要的是「過」字與希伯來文的chata、希臘的hamartia意義相近。
中文聖經「罪」字的原文是希伯來文的「chata」與希臘文的「hamartia」、「hamartano」與「hamartema」,它們的本身都不是宗教性質的字,它們的原義是missing the mark 相當於不中﹙去聲﹚,就是中文的「過」字。在下面聖經的章節,「chata」就用作「過」字解:箴言十九2,八36,約伯記五24,士師記二十16等。希臘文的「hamartano」不是法律性的「犯罪」﹙中文譯作「犯罪」﹚和宗教性的「犯律法」,它的字義是「過」﹙not to hit, or to miss﹚,在「荷馬詩」裡用作intellectcal shortcoming 解作錯誤。柏拉圖解 hamartia 作 defective nature of man,人的不健全;亞理士多德解 hamartema 作 a missing of virtue, the desire goal, whether out of weakness, accident or defective knowledge ﹙見 Eth. Nic, II ,5, p. 11066, 25 ff﹚,中文將它譯作「過」並非不適當。
不過,「chata」與「hamartia」字面的「錯失」不僅是一般的錯失,而也是宗教性和法律性的「錯失」,因此,我們不能不檢討「過」字的宗教性與法律性的涵義。
說苑:「楚莊王見天不見妖,地不出孽,則禱于山川,曰:天其忘予與?此求過于天,必不逆諫矣。安不忘危,故能終成霸功焉。」這裡的「求過于天」的「過」字是用作宗教性,與「獲罪於天」的「罪」字相同,誰能說「認過」不能得救呢?
「過」字一個有責任性與個人性意義的字,因此,它就具有法律性的涵義。論語季氏:「求!無乃爾是過與?」,『「陳力就列,不能者止」。危而不持,顛而不扶,則將焉用彼相矣?且爾言過矣!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這裡三個「過」字的意義都不相同:第一個「過」字用在「求?無乃爾是過與?夫顓臾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福稷之臣也!何以伐為?」這裡的「過」是一種罪過的行為,第二個「過」字用在「且爾言過矣!」是指錯誤,第三個「過」字用在「是誰之過與?」是指個人性、責任性的罪,子路在責任上有失職守,犯了失職的罪。
同樣的,在舊約聖經裡「chata」的字義是錯失,但是用在創世紀四十一章九節時「罪」字就應解作failing,就是指不能履行他應盡的職責,好像「是誰之過與」的「過」字意義相同。「chata」用作律法的意義很多,好像申命記十九章十五至廿一節的「chata」﹙中文聖經譯作「罪」﹚是法律性的「過」,中文裡法律性質的「過」也很多,好像書經:「五罰不服,正于五過」,周禮天官太宰:「以八柄詔王馭群臣八曰誅以馭其過。」這裡的「過」是指刑法的罪。
希臘文的「hamartano」在新約聖經裡中文譯作「得罪」與中文的「過」字意義相同。左傳:「介之推不言祿,祿亦忽及,遂隱而死。晉侯求之不獲,以縣上為之田,曰:以志吾過,且旌善人。」這裡的「過」就是「得罪」,就是「hamartano」。史記:「魯世家:定公與齊景公會于夾谷,孔子行相事,齊欲襲魯,孔子以禮歷階,誅淫樂,齊侯懼,乃止,歸魯侵地,而謝過。」這裡的「過」也就是「hamartano」。
我們暫時不談英文的「sin」字,希伯來文的「chata」與希臘文的「hamartema」與「hamartano」「hamartia」概括滔天的大罪與毫無傷損的錯失,正是相當于中文的「過」字。過是大罪,巨惡,過也是錯失、偏差。過是哲學的概念,道德的準繩,也是宗教名詞。中國的宗教思想最早的不過于十六字心傳:「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這「中」字就是「過」字的相反。六韜:「武王問太公曰:論將之道奈何?太公曰:將有五材十過:勇而輕死,急而心速,貪而好利,仁而不忍,人智而心怯,信而信人,廉潔而不愛人,智而心緩,剛毅而自用,懦而喜任人也。」這就是道德的準繩。過是惡,見宋儒的思想:程明道說:「生之謂性,本無所謂不善,而世固有所謂惡者何故?天下之善惡皆天理,謂之惡者本非惡,實過或不及而言善惡乃發而中﹙去聲﹚與不中﹙去聲﹚節之形容詞。」因此,謝先生的「罪」、「過」圖解或者可以增訂成以下的「罪」、「惡」、「過」圖解。
 
謝先生常提到「中」、「道」是中國文化最重要的字。我們很幸運的得到「道」字用在聖經裡,不過,天主教的聖經還是用「聖言」,不用「道」字。現在基督教新教出版的「現代中文新約全書」在以弗所書五章廿六節已經將「道」字改作「聖言」,「中」字的宗教涵義更加沒有在中文聖經裡用過。筆者認為將「chata」與「hamartia」譯作「過」,它的重要性可以與「道」字的重要性相比。謝先生曾對筆者說:「將『sin』譯作『過』,一定引起許多人的反對。」但是,如果柏拉圖、亞理士多德可以將 hamartia 解作 missing 和 defective,筆者將譯作「過」,雖然是中國人反對,一定得到希臘學者的同情。不過,筆者並沒有這樣提議。最低限度,筆者在目前沒有這樣提議,因為目前的中文聖經將「過」字去翻譯原文的transgression。因此,我們不能同時又將「過」字去譯「sin」。倘若我們將「sin」譯作「過」,首先就要將目前中文聖經的「過」字翻譯修改。
中文聖經用「過」字去譯原文的「transgression」自馬禮遜始﹙請參閱拙作「中文聖經『罪』字翻譯沿革」,景風五十五期﹚。不過,馬氏同時又用「罪」、「犯罪」和「過犯」等字彙。馬氏以後,譯經者將「罪」與「犯罪」譯「sin」,將「過」與「過」字的字彙去譯「transgression」,這裡的歷史請參閱拙作「中文聖經翻譯簡史」,景風五十三期。兩百年來中文聖經翻譯者全體一致將「過」字翻譯原文的「transgression」,沒有例外。外國傳教士這樣做是情有可原,中國聖經翻譯者也是這樣翻譯,實在使我們汗顏。
在十九世紀末期中國傳教士 J. Dryer Ball 在宗教百科全書寫「中國人 sin 的觀念」,他說:有三個中國字「罪」、「過」、「惡」可以用來譯「sin」,不過,「過」字的意義是to transgress﹙闖過﹚。因此,「sin」應譯作「罪」。一百年來沒有中國學者反駁這個錯誤。中文的「過」字用作名詞時不能解作「闖過」「transgressor」不譯作「過路人」﹙箴言二六10﹚。「過」字用來翻譯「transgression」時,一定是用作名詞才是指錯失甚至犯罪。用「過」字去譯「transgression」就是費解不通。代表本聖經以弗所書四章二十六節說:「怒不可過,勿藏怒至日落。」這裡的「過」字是動詞,是指「過街」的「過」,這節聖經就是說:「發怒時不要過街」,或者是「不要太過發怒」均與原文意義相反。
這個錯誤不是偶然的、一時的、部份的。這個錯誤是由於兩百年來中國學者沒有查考聖經,我們的文化、文字被人顛倒歪曲了,也沒有人過問。最嚴重的,中文聖經翻譯錯了,中國的神學也錯了。「過」字用在聖經裡有四種字彙:
﹙一﹚過犯
「過犯」兩字用來翻譯希伯來文的「pesha」及希臘文的「paraptoma」有以下的章節:約伯記七21,十三23,十四17;詩篇五九3、八九32,一O七17;箴言十七19、二九16;以賽亞五八1,五九20;彌迦書三8;出埃及記二三21;利未記十六16,21;列王下八5,又約伯記二四19、31、33;三五6、9,又詩篇五11,二五7,三二5,三六1,三九8,五一1、3;六五3,一O三12,又以賽亞四三25,四四22,五十1,五三5,五九12;以西結廿一24。
「過犯」用在新約譯希臘文的「paratoma」有下列的章句:﹙和合本﹚「你們饒恕人的過犯」馬太六14、15;馬可十一25、26,羅馬四25,五15、16、17、18、20;十一12;林後五19,加拉太六1;以弗所二1;一7,二5,歌羅西二13。
﹙二)過
「過」字用來譯希伯來文的「pesha」有下面的章句:﹙和合本﹚「清潔無過」約伯記三三9,「我雖無過」三四6,「得赦免其過」詩篇三二1,「我雖無過」詩五九4,傳道書十4,「柔和能免大過﹙offence﹚」,箴言十七9,「遮掩人過﹙offence﹚」等。
﹙三﹚過錯
「過錯」用來譯「pesha」的有和合本箴言十二13,「惡人嘴中的過錯」,現代中文本馬太福音六14、15:「你若饒恕別人的過錯﹙paraptoma﹚,你們的天父也會饒恕你們;你們若不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不會饒恕你們的過錯」。馬可福音十一25:「你們站著禱告的時候,先要饒恕得罪你們的人,這樣,你們的天父也會饒恕你們的過錯﹙paraptoma﹚」。加拉太書六1:「如果有人偶然犯了過錯﹙paraptoma﹚」。
﹙四﹚罪過
和合本聖經用「罪過」去譯希伯來文的「pesha」有下列的章節:﹙和合本﹚詩篇三六1:「惡人的罪過」,箴言二八2;「邦國因有罪過」,以賽亞二四20:「罪過在其上沉重」、五三8:「百姓的罪過」,但以理八12:「因罪過的原故」,13:「施行毀壞的罪過」,九24;「止住罪過」;彌迦書一5:「雅各的罪過」,六7;「我可見自己的罪過」,七18;「餘民的罪過」,耶利米五6;「他們的罪過極多」,耶利米哀歌一章5:「許多罪過」,14:「我的罪過的軛」,22:「我的一切罪過」等。
聖經裡罪的觀念可分為三等:最的罪是希伯來文的「chata」,希臘文的「hamartia」,英文的「sin」,這三字的意義是錯過、偏差﹙missing the mark﹚。較重的罪是希伯來文的「avon」、希臘文的「anomia」、英文的「iniquity」:意義是違犯輕微的律法和誡命。最嚴重的罪在舊約聖經稱為「pesha」,新約聖稱為「paraptoma」,英文譯為「tranasgression」,是指故意或惡意違犯上帝的律法,相當於中文的犯罪;不過,中文的犯罪意指違犯國家刑法,將「transgression」漢譯時應作「犯罪」加上括弧,表示它是指違犯上帝的律法,不是違犯國家刑法的犯罪。在以上的章節裡將「transgression」譯作「過犯」、「過」、「過錯」、「罪過」均屬失當,它的原因是由於誤解中文的「過」字。中文的「過」並不是「闖過」式的過失,過就是過失,與闖過無關。相反的,「過」若解作「闖過」就不是過錯。同樣的,「過犯」不是「闖過」式的犯罪,中文辭典說:『「過犯」就是無意的犯罪』,「過錯」不是「闖過」式的錯,而是錯,若是「闖過」就不是錯。
因為譯經者誤解中文的「過」字,中國讀經者就誤解聖經「transgression」,以為「transgression」比纖毫細末的「sin」還要輕微,因為亞當的「transgression」是錯過、過失;反而「腳步急快,難免犯罪」。﹙箴言十九2﹚,亞當的transgression沒有比腳步急快的罪惡嚴重。
我們現在所討論「罪」與「過」的翻譯,完全是從文字的角度分析。中文的「罪」字是一個法律性的字,不僅是指犯法,而是違犯刑法;相反的,希伯來文的「chata」是一個哲學性的字,可以解作犯罪,但是字面上並不是犯罪,在舊約聖經應用時並不是都用作「犯罪」。中文的「過」字是一個哲學性的字,可以解作罪、犯罪。但是,在中文應用時並不是都作犯法,卻與原文「transgression」的意義相反,字彙也不相同,因為「transgression」是一個法律性的字。
在文字上說,希伯來文的「chata」與「Pesha」是相當於中文的「過」與「罪」,但是在現在的中文聖裡是譯作「罪」與「過」。在意義上說,「chata的意義是摡括的,包括「transgression」。但是,不是所有的「chata」都是「transgression」;好像中文的」「過」,它概括「罪」,但是,不是所有的「過」都是「罪」。我們現在將「chata」譯作「罪」,「pesha」譯作「過」,這個分類﹙category﹚的概念就被打破了。結果,對中國的道德、文化思想是有極大的損害。
關於中文聖經的「過」字與「罪」字誤譯作者有兩點意思不得不說:
﹙一﹚中國五千年的文化一向知道「過」與「罪」﹙sin與crime﹚的區別。中文聖經將「sin」與「crime」同譯作一個「罪」字或「犯罪」兩字,使中國基督徒失卻了「過」字的觀念,進一步使得sin就是crime,好像回教國家的教會法就是國家法,或者中世紀的歐洲神權政治sin就是crime,實在令人惶恐。尤其是這結果是因為幾位傳教士不明白中國文字的意義,就勉強我們將錯就錯,是損害到整個中國國家民族的前途。我們回憶一八六O年的北京條約被法國傳教士私自加添第六款「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等字,清廷忍氣吞聲,將錯就錯,造成五十年教案糾紛。八國聯軍佔領平津,中國淪為次殖民地。二十世紀的中國政府不再是清廷的無知、無能,現在的中國人也不再是十九世紀滿清統治下的奴才。我們再不會「將錯就錯,忍氣吞聲」。一個有文化、有尊嚴的大國怎能接受一本聖經,裡面「過」與「罪」、「sin」與「crime」都不分呢?
﹙二﹚將中文的「過」字譯聖經的違犯上帝律法的大罪,反而將毫無損害的過錯﹙好像「腳步急快」﹚譯作「有罪」、「犯罪」,中國基督徒讀了聖經,不但是不知道「過」與「罪」、「sin」與「crime」的分別,反而將它們的意義顛倒,怎樣能夠在二十世紀做一個有用的公民呢?
每一本中文聖經出版時,都說是「忠於原文」,現在聖經公會已經出版了不下四十餘本不同版本的中文聖經,那裡有關「罪」與「過」幾百節的聖經章句都與原文意相反,原文的「pesha」與「pasha」明明是犯罪,硬要譯作過錯;原文的「chata」、「hamartia」明明是過錯,硬要譯作犯罪,譯經諸公將作何解釋呢?
謝先生提議將「有些」中文聖經的「罪人」改譯作「妄人」或「迷失者」不僅是近情近理,也是符合「罪人」原文的意義。新約聖經「罪人」的原文是「hamartolos」,字義是「the person who misses something」一個不完全的人,一個有缺憾的人。這裡的「缺憾」是理智的、道德的、或教育的。「hamartolos」不是一個法律性的字,不是指犯律法的人,更不是犯刑法的人,中文聖經譯作「罪人」,依據周作人先生的分類就是胡譯「周作人先生將翻譯分作三類:直譯、意譯和胡譯」。耶穌說法利賽人是罪人,不是說他不守律法,法利賽人稱稅吏作罪人,也不是說他是犯律法的人。很少人知道中文聖經新約的「罪人」與舊約聖經的「罪人」並不同義。「hamartolos」的希伯來文同義是「rasha」,中文譯作「惡人」,因此可見中文聖經的「罪人」亦有修改的必要。﹙請閱拙著「罪人」,與「再論罪人」見基督教論壇與臺灣福音報﹚
附註
希伯來文  khaw-taw' ; a prim. root; prop. To miss, to lack, to sin. 過錯
', paw-shah’; a prim. root罪
pasha crime 罪
to commit a crime 犯罪
希臘文  hamartano, to miss the mark, to sin 偏差
hamartema, a sin 過失
hamartia, sin 過失
aitia, crime 罪,有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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