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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8日星期日

死後與身體復活間之狀態探討



推介人:郭鴻標博士
作者:謝百豪
引言

「居間狀態」是專門神學術語(等於是德文的 Zwischenzustand),形容信徒死亡之後,在末世基督再臨賜下新身體之前的狀態。此詞並非新約用語,最多只能由新約中有關末世的盼望及復活等信念的經文推論而得。此詞源自保羅的末世論思想,他相信將來會有身體的復活。但我們若嚴格地按照時間推算,此詞是指死去的信徒是在神永恆的面光之中,直到基督再臨。我們可以將這個概念的重點用一個問題來表達:信徒死的時候,有何遭遇?[1]現代物理學家建基於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時間不是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不是不停滴答、規律的向前。而是某些事物存在於某地;而空間既非有限,甚至也非無窮大的地方。因此,我們無法用時間來闡述永恆,或以空間來闡述天堂。物理學家對時間與空間的觀點與理解,所有「何時」、「何處」的問題就失去意義。[2]但是,在這段期間裡,人的狀況究竟如何?在什麼地方?正在做什麼?是否已與基督同在?知道我們正在做什麼嗎?這些問題並不是出於胡思亂想或好奇,對於那些面對這些問題的人來說,它們是極其重要的。很多基督徒無法有效地幫助喪家,個中有兩個主要的原因。第一,關於居間狀態的經文相當少。不像復活和再來,這教義不是屬於詳盡論述的主題。相反的,它有點偶而才被提到。[3]
本文就近代對居間狀態的神學觀點,包括魂睡說、煉獄、瞬間復活及樂園進行討論。探討合乎聖經觀點與態度。
居間狀態的發展
初期教會的信徒盼望耶穌從離開到再來之間為期很短。因而,人死亡到復活之間的時間也會很短。另外,不論其間多長,居間狀態都不過是暫時的,因此,並不使早期信徒像對最終狀態的天堂與地獄一樣加以關切。由於建立居間狀態教義的証據相當少,人們傾向於認為聖經作者並不看重它。因為人的得救不是取決於人對居聞狀態的確信。然而,居間狀態的教義在實踐上相當地重要。[4]
目前的居間狀態觀點
魂睡說
這觀點指出,在死亡與復活的間隔裡,靈魂是處於昏迷的狀態。就是死者的靈魂是處在無夢的睡眠中。[5]縱觀整部教會史,每一時代都有人相信,基督徒離世後便與基督同睡了,是在基督裡處於一種沉睡的狀態。[6]
經文基礎
魂睡的論點,有很大的部分是根據一個事實,就是聖經常採用睡眠的異象來指死亡。司提反的死亡被描寫烏睡覺:「說了這話,沉睡了」(徒七60 )。保羅也指出「大衛在世的時候,連行了神的旨意,沉睡了」(徒十三36 )。 [7]

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保羅用這異象有四次之多(6 , 18 , 20 , 51 節),在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13 一15 節也有三次。耶穌提到拉撒路說,「我們的朋友拉撒路睡了,我去叫醒他」(約十一11 ) ,後又清楚指出是說拉撒路死了(14 節)。這異象的字面了解導致了魂睡的觀念。[8]

每個居間狀態的觀點都跟某一特定的人類學或對人性的暸解有關。接受魂睡說的人就會說人是一元的實體,沒有個別的組件。人不是由身體與靈魂所組成的,身體與靈魂反而是同一個實體。因此當肉身停止運作時,靈魂(就是全人)也停止存活。因此,靈魂不朽與身體復活並無對立衝突之處。[9]
反對觀點
聖經中有幾處經文提到死亡與復活之間會有位格的、有意識的存在。最長的記載是財主與拉撒路的比喻(路十六19 一31 ) 。雖然耶穌最主要的用意並不是要教導有關居聞狀態的性質,但也不可能是祂在這事上會誤導我們。另一參考經文是耶穌向十架上的強盜講話,「我實在告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廿三43 )。此外,臨死的人會說把他們的靈魂交在神手中,耶穌自己就曾說,「父阿,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裡」(路廿三46 )。司提反也說,「求主耶穌接收我的靈魂」(徒七59 )。 雖然有人會爭辯說,司提反不一定是在聖靈默示之下說話,因此未必是表達出從神而來相關的無誤話語,然而耶穌的話總必定是有權威的。[10]
第二個問題是,把那些提到死亡為睡眠的經文,當作是人死後到復活之前的準確描述,這樣的結論是否洽當。[11]保羅用koimasthai這動詞一共有九次,全是指基督徒的死,一般都是解作「睡著了」;而指真正的睡眠卻是用另一個動詞。保羅稱信徒的死為睡著,是按寓意法來用,表示他停止了與世界的積極關係。若以這寓意法來描述死亡,還有進一步的關係,那就是說復活的「醒過來」是必然的。它卻不是描述信徒在居間狀態是處於有無意識,或生命是不是暫停的問題。[12]其實,把「睡眠」單單理解為斷氣的婉轉說法,似乎更為合宜。關於人死後狀態的特性,沒有任何更清晰的事物被提到。耶穌談到拉撒路時,所用睡眠的異象(約十一11 ) 以及隨後的解釋(14 節),支持這樣的解釋。假如「睡眠」真的不只是修辭而已,則須要有更具體的證據。[13]
魂睡理論的另一個問題是,由於人本質一元的觀點所引起的難題。假如人死後真的一了百了,那麼我們本體的依據會是什麼?假如靈魂,就是全人,化為烏有,那在復活時什麼將得以復生?我們根據什麼說復活過來的是死了的那個人?我們似乎將以復活後的身體來確認死亡前與復活後的人。這產生另外兩個問題,同樣的分子如何組合成復活後的人?人死前的分子,可能早已被摧毀成了新的混合物,甚至成為另一人身體的一部份。這樣看來,火葬代表著一個特別的難題。此外,以復活後的身體作為確認死亡前與復活後的人之根據,就是主張人的本質主要是物質或肉體。因此,以魂睡說解釋居間狀況是不適切的。[14]
煉獄
羅馬天主教相信的煉獄(Purgatory)教義說,信徒離世時是在教會的恩典下,卻未能在生時經歷完全的歷程,那麼在他離世後,便要接受一段煉淨的痛苦的日子,好作贖罪及預備進入天堂。[15]
由於煉獄(purgatory )的教義主要是羅馬天主教的教導,因此我們需以一般天主教教義的情境來看它。按希伯來書九章27 節:「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這被理解為人在死後即刻有一審判,來決定一個人的歸宿。凡在邪惡的狀態中死亡的,會直接到地獄去,在那兒他們馬上發覺自己是萬劫不復了。他們的刑罰是永恆的,並且真實的受煎熬。另一方面,凡是在恩典和懺晦狀態下死的人,就是在死時完全被洗淨的,將立刻直接到天堂去。那些雖是在恩典狀態中死的,靈裡卻還不完全的話,將會到煉獄去。[16]
煉獄構成了傳統羅馬天主教有關居間狀態獨有的教導。是一個暫時受刑的[17]狀態,是為那帶著神的恩典離世,卻仍有可寬恕的罪,或還未完全為他們的過犯補贖的人。那些以完美的屬靈狀態離世的人可直上天堂。凡是靈魂裡有致死的罪,或完全在教會恩典之外的人將被發配到地獄去。可是還有一大群人不屬這兩群的任何之一。既然沒有任何污穢事物可進天堂,因此神不能理所當然地就接受他們進入祂的同在中。在另一方面,她不能直接了當地把他們移送地獄去,因他們並沒有做任何該受這極刑的事。煉獄就是那所謂的中間狀態,是他們的可恕之罪得以被潔淨的地方。[18]
經文基礎
瑪加比貳書十二章43 一45 節是這論點的主要支持經文:
於是大眾慕集了二千銀,送到耶路撒冷作贖罪祭的獻儀;他〔 猶大瑪加比〕 作的是一件很美妙高超的事,因為他想念著復活;如果他不[19]希望那死亡過的人還要復活,為亡者祈禱,便是一種多餘而糊塗的事。何況,他還想到為那些善終的人保留下的超等報酬:這實在是一個聖善而虔誠的思想。為此,他為亡者獻贖罪祭,是為叫他們獲得罪赦。(中文思高本)[20]
最常引用的新約聖經是馬太福音十二章32 節,耶穌說,「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也總不得赦免。」羅馬天主教主張說這節聖經暗示有些罪(即說話千犯聖靈以外的罪)將會在來世得赦免,這也是奧古斯丁和其他教父的觀點。有些天主教徒也引用哥林多前書三章15 節:「人的工程假如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及像從火裡經過的一樣。」[21]

反對觀點
煉獄觀的主要論點就是一般區分天主教和更正教的要點。他們的主要支持經文是在次經瑪加比貳書裡,更正教徒並不接受它為正典。而馬太福音十二章32 節的推論也是很牽強;這節聖經根本沒有提示有些罪會在來世得赦免。此外,煉獄的思想隱含著靠行為而得救。因它認為人至少要為自己的罪作部分的償贖。然而,這種想法跟許多清楚的聖經教導相違背,包括加拉太書三章l 一14 節和以弗所書二章8 一9 節。[22]
另外,煉獄的教義忽略了聖經更直接的教導,即信徒離世是直接由「住在」身體內,轉到「住在」基督裡(路二十三43 ;林後五6 一8 ;腓一23 ) ,亦忽視了信徒離世後所處的福樂之境(啟十四13 ) ;它更否定基督一次就永遠有功效及足夠的代贖(來一3 ,九26 ,十12 )。[23]
瞬間的復活
瞬間復活的思想,或者稱之為即刻再穿上(instant reclothing ) 更為準確。這觀念相信人死亡後,信徒馬上獲得所應許的復活身體。戴維思(W.D. Davies)所著的《保羅與拉比的猶太教》對這觀念的闡述最為詳細。戴維思主張,對於我們的復活,保羅有兩個觀念。在哥林多後書十五章保羅思考的是身體將來的復活。在哥林多後書五章,他則提出有關這論題更深入的瞭解。在耶穌的復活裡,來世的最初階段已經出現了。保羅體會到,既然他已經與基督同死和同復活,他就已經正在被變化之中,並且在肉體死亡時,他會得到一個新的或屬天的身體。他在第三節提到的,害怕赤身,已被一項認識所取代,就是不論是在死亡的這邊或那邊,他將會穿上。[24]
拉比的猶太教主張說,在我們死亡時,我們的身體將會被挪去,而需要等候普遍的復活。戴維思堅稱,保羅在他晚期的著作中提出了另一個觀點。相反的,死者將被賦於形體,在保羅的神學裡並沒有所謂死者的居問狀態。另一點可支持以上所論,就是保羅在他晚期的書信中,並沒提到基督徒的復活,而是他們的顯現。在羅八19 :「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在西三4 我們看到:「基督是我們的生命,他顯現的時候,你們也要與他一同顯現在榮耀裡。」對於那些已經死了又與基督一起復活,而又得到屬天的身體的人,他們再也不需要復活了,而是得顯現。最後的結局只不過是那已經存在,卻又「隱藏」在永恆旨意裡的事的顯彰。[25]
因此,按戴維思所言,當保羅寫哥林多後書時,他已不再相信有一個居間狀態了。相反的,在死亡時將有一種即刻的變換,而進入最終的狀態,就是立即接受屬天的身體。這立場取代了他對於第二次再來時將發生身體復活的信仰。假如我們把神學建立在保羅最成熟的思想,我們必然不會有居問狀態的教義了。[26]
反對觀點
可是戴維思設法解決他所認為存在於希臘的不朽觀念和拉比的身體復活觀念之間的矛盾。可是,雖然他在人為單一本質和絕對一元,這觀念可能是由行為主義而來的假設之下埋頭苦幹,戴維思在詮釋保羅時已被誤導了。事實上,在保羅的人類學裡他可以同時主張將來的復活和身體外存活的可能性。他們不相抵觸,而是一個整體中的互補的部分。[27]
另外,保羅在好幾處的經文裡,把身體的改變連於主二次再臨時的「將來」復活(腓三20~21 ;帖前四16~17 )。保羅也常常把第二次再來當作是得釋放及得榮耀的時候(例羅二3~6 :林前四5 ;帖後一5~12 :提後四8 )。而耶穌自己也強調將來有一個時候,死人將復活(約五25~29 )。我們必須作結論,戴維思對這問題的答案,因著錯誤的假設,他已把自己的見解注入保羅的著作中,因而製造出更多的問題。
樂園
當信徒死亡時他們立即到一個蒙福的地方和狀況去,而不信者立即遭受痛苦和刑罰。很可能大審判過後信與不信所到的地方就是這幾處,雖然證據並不很清楚,因為主的同在(路廿三43 :林後五8 :腓一23 )很可能就是天堂。雖然居間和最終狀態的地點可能是一樣,但無疑地,樂園和陰間的經歷不會像最終的結果。[28]
經文基礎
舊約中描述人死後去的地方,大部份都是用陰間(Sheol)。陰間被形容為一個地下的世界。人死後“下降”(民十六30;賽五十七9)到陰間是最普遍的說法。它被人幻想成一個最低的地方。無論是義人或是不義的人,均在死後下到陰間。[29]
LXX把Sheol翻譯成Hades。陰間(Hades)有時被描述為一個給屬神或不屬神的人死後所到的地方(路十六23;徒二27,31)。同時也有被描述為一個給不屬神的人死後所到的地方,而屬神的人則到樂園。[30]
新約把地獄(Gehenna )和陰間( Hades)區分開來。陰間就是在死亡和復活之間接收不義之人的地方,而地獄是大審判時所指定的一個永刑的地方。地獄裡折磨是永遠的(可九43 , 48 )。此外,在陰聞裡不義者的靈魂是在身體之外,而在地獄裡,身體和靈魂同時被永遠的火所滅(可九43 一48 :太十28 ) ,它們是在復活時復合的。這是跟某些初代教父的觀點相左的,他們認為一切死了的人,不論義人或不義的人,都會下到陰間,在一個幽暗迷矇的狀態裡,等候彌賽亞的到來。 [31]
最常被引用說明居間狀態的經文,則是路加福音十六19~31有關拉撒路與財主的比喻,有人認為這不是比喻,而是真實事件的記載,因為此比喻有一獨特處,就是為故事的角色命名。我們得知一個財主和一個討飯的死了;財主去到陰間,在火焰中受極大痛苦,而討飯的拉撒路卻在亞伯拉罕懷中,二者同在有知覺的狀態中。起碼暗示,人在居間狀態知道周遭的環境,亦即是有意識(23~24),記得過去的日子(27~28),也有推理的思想。[32] 有一些經文表示死了的義人沒有下到陰間去(太十六18~19 :徒二31)。相反的,義人是被接收到樂園去,或者至少是他們的靈魂(路十六19~31 ;二十三43 )。[33] 保羅把離開身體等同於與主同在(林後五1~10 :腓一19~26 ) 。[34]另一處經文例證是耶穌在十字架上對強盜說的話:「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廿三43 )。
人能夠以物質化(有身體的)或非物質化的狀態存在。我們或許可以用二元論來思考這兩種狀態,就是靈魂可離開身體而獨立存在。如化學的化合物,「身體一靈魂」在某種情況下是可以分解的(尤其是在死亡的時候),但是除此以外它絕對是合一的。或者,我們可用不同的狀態來思想。有如物質與能量,人體內物質與非物質的狀態是可互相轉換的。這兩個類比都是通的。赫爾姆(Paul Helm ),柏第[35]爾(Richard Purtin )等等的人都曾經有系統地陳述身體外存在的觀念,証明它不是自相矛盾或怪誕的。我們的結論是,聖經所教導的身體外的居間狀態在思想上是站得住腳的。

總結
以上有關四種居間期狀態的立場,各自均有其對人性的不同了解。我們若仔細察看,就會發覺絕對一元的人觀忽略了某些重要資料,因為有些問題是一元論完全所無法處理的。例如有些經文似乎指出一個死亡和復活的中間狀態,即個人仍知覺存活的狀態。一處經文例證是耶穌在十字架上對強盜說的話:「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廿三43 )。另一段經文是財主與拉撒路的比喻(路十六19~31 )。這些經文都明確表明人死後是有其知覺的,並不是睡著,更不是魂睡說的絕對一元。煉獄所採納的次經更是更正教所不承認的,更重要的是它否定了基督一次就永遠足夠的代贖。而瞬間復活則忽略了主再來及身體復活的教導。
因此,採取樂園以解釋居間狀態,是比較可取。
參考書目
Kreitzer, Larry J。〈Intermediate state居間狀態〉。霍桑、馬挺編:《21世紀保羅書信辭典》上冊。台北:校園,2009。

摩根著。屈貝琴譯。《認識死後的世界》。台北:校園,1999。

艾利克森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三。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2002。

Theodore J. Lewis “Dead, Abode of the” in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volume2, ed. Freedman, David Noel. New York : Doubleday, 1992.

Crockett William, ed. Four Views on Hell, Michigan: Grand Rapids, 1992.


[1] Kreitzer, Larry J:〈Intermediate state居間狀態〉,霍桑、馬挺編:《21世紀保羅書信辭典》上冊(台北:校園,2009)。
[2] 摩根著,屈貝琴譯:《認識死後的世界》(台北:校園,1999),頁209。
[3] 艾利克森著,蔡萬生譯:《基督教神學》卷三(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2002),頁490。
[4]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1。
[5]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3。
[6]楊牧谷:〈Intermediate State居間狀態〉,楊牧谷主編:《當代神學辭典》上冊(台北:校園,1997)。
[7]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3。
[8]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4。
[9]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4。
[10]同上
[11]同上
[12]楊牧谷:〈Intermediate State居間狀態〉。
[13]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5。
[14]同上
[15]楊牧谷:〈Intermediate State居間狀態〉。
[16]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6。
[17]同上
[18]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7。
[19]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8。
[20]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499。
[21]同上
[22]同上
[23]楊牧谷:〈Intermediate State居間狀態〉。
[24]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500。
[25]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501。
[26]同上
[27]同上
[28]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503。
[29] J. Lewis Theodore “Dead, Abode of the” in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volume2 ed. Freedman, David Noel.(New York : Doubleday, 1992).
[30] Theodore “Dead, Abode of the”
[31]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502。
[32]楊牧谷:〈Intermediate State居間狀態〉。
[33]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503。
[34]同上
[35]艾利克森:《基督教神學》卷三,頁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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