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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日星期六

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偏差与控制

王氏读书笔记 2008-12-31 15:58



三十、有社会规范的地方,就会有人发生偏差行为

人类社会的秩序,要靠其分子有依循规范的意愿。但有社会规范的地方,就有破坏规范的人,这种行为就叫偏差。个别规范偶尔被破坏,通常无损于整个社会;多种规范经常被破坏,就会妨碍社会的安定。社会执行规范的方式,就是社会控制。偏差行为的适当遏制,是社会秩序维持与运作的必要条件。
社会学的偏差就是改变或者违反社会规范。行为是否被界定为偏差,经常会受社会和文化力量影响。所有人都有可能违反规范,但对偏差的界定和处置,是社会力量决定的结果。
规范的重要性决定人们对偏差的态度。不重要偏差容易被忽视甚至得到宽容,如行人闯红灯、隐瞒收入来源、超速行驶,即使被处罚也不严重。如果违反的规范对维持社会秩序十分重要,偏差就会激起共愤,受到严厉处罚,如杀人、强奸、破坏、暴力袭击。
财富与地位决定偏差者得到的待遇。在任何社会,偏差一般都会因为财富与权势的不同而受到不同方式的对待。
偏差的能见度决定评价与反应的严重程度。白领犯罪如盗用公款、逃税、诈骗等通常比街头犯罪难于觉察和揭发,一旦败露就会增加负面评价和严重反应。
权力决定对偏差的界定。谁制定规范,谁就有决定偏差的权力。法律制订是政治权力的结果,谁掌握政治权力,谁就是偏差行为的界定者。 违规的场合与动机决定偏差的解释与处置。如在家打麻将是无害麻将,在公共场所就是赌博;街头裸奔有伤风化,家里裸体无可厚非;偷车开着玩和偷车变卖就是两种不同的性质。 时间能够改变偏差的性质。历史上曾被视为偏差的行为,现在已被普遍接受甚至得到赞许与鼓励。


三十一、偏差包括五类

行动偏差。即在具体的时间起始点内发生的一个特别行为。罪犯在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刻,通常可能在各方面都奉公守法。卖淫和嫖娼者,除了具体的性行为有违重要社会规范,或许都过着毫无偏差的生活。偏差行动常会引起社会控制。
习惯偏差。即已经成为习惯、经常发生的行动偏差。如嗜毒成瘾,嗜赌如命。习惯偏差通常超出个人控制能力的范围,具有强制性,容易导致财物丧失、债台高筑、家庭破裂。
人格偏差。即个人不能扮演多重角色,在创造及维持社会关系时发生困难。许多偏差皆源于人格不正常和心理不健全。
团体及组织偏差。即违反规范者通过组织成为明确的团体、社区与组织发生的偏差。如犯罪团伙。在巨大的复杂社会组织中,常有这种形式。
亚(次级)文化偏差。即特定的人口通过共有特殊文化特征,违反社会大多数人具有的文化。既有有组织的如黑帮,也有无组织的如吸毒者。无组织的亚文化变成有组织的亚文化通常为了抵抗较大社会的制裁与控制。


三十二、偏差具有正反两种功能

偏差通常被认为有害于社会的有效运作:妨碍人类社区复杂的互赖系统,动摇团体中他人遵守规范的动机,危害团体生活所需的互信互赖。虽然社会可以消化相当多的偏差,不会受到太严重的影响,但持续性或广泛性的偏差就会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因此,通常需要加以控制。
偏差可能有助于社会系统的运作与变迁:澄清及界定社会规范,增加团结,刺激社会变迁,通过警示强化守规的动机。
社会解体是社会系统制度化结构的崩溃或不整合。虽然战争、人口变迁和技术创新也可能导致社会解体,但偏差与社会解体仍然有着密切的关系,个人的偏差行动可能导致社会结构崩溃,社会结构的不完善也会导致偏差发生。当偏差被许多人长期实施,严重破坏基本社会制度的价值,产生的冲突无法协调时,社会通常就会发生解体。


三十三、各种理论对偏差行为有不同的解释

对于人们为何不遵守规范,主要通过生物的、心理的与社会的观点尝试加以解释。
生物特征的解释把偏差行为归因于个人的特别生物特征,即生物上遗传的偏差倾向。包括伦布洛索的实证论、希尔顿的组织论和染色体异常论。实证论认为犯罪行为来自遗传缺陷,犯罪是一个人在生物上承受的一种结构与价格,在进化阶层上具有较为原始的特征,借此可以辩认“天生罪犯”,20世纪初被哥林否定。组织论认为,粗壮与筋骨质的身体结构比身体柔弱或肥胖者更容易具有犯罪倾向,但没能进一步提示为何会是这样。染色体异常论认为,染色体是有生命现象的纤维,包含决定人们遗传特征的基因,某些拥有较多Y染色体的男性具备更高的犯罪可能性,但在许多情况下实际只有极少数罪犯如此。
心理动态的解释企图用偏差者的生活事件来说明其偏差行为,通过运用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方法认为,超我与原我的不协调、需要的无法获得满足是偏差行为的根源。该理论认为,如果人未发展出健全的良知或超我,极可能产生病态人格,即缺乏罪恶感、同情心或尊敬他人的性质,成为多数犯罪的主要因素;如果原我在真实生活中不具备组织自己生存活动的适当能力,就会导致无法控制冲动、延迟需要的满足、坚守合理的计划;如果挫折和失败引起的侵略指向外界,容易引发凶杀,引起的攻击指向自身容易造成自杀;为了掩饰不为社会所接受的愿望,减轻自己的忧虑与耻辱,人们容易产生防卫心理,重新建立一套能让自己满意的规则。该理论也经不起真正的检验,因为大多数人的偏差行为不是连续的,也不是在面临显著的生活解体或超我解体时、而是在相当正常状态下发生的。
社会情境的解释认为,偏差行为是内在于社会系统的性质与功能导致的。其中包括秩序迷乱论、文化转移论和自我及角色论。
秩序迷乱论的代表是涂尔干和默顿。涂尔干认为分工的增加导致阶级冲突和社会凝聚的衰微,社会的工作总是向着专业的或独特的方向分化,人们无法获得一项共同的行为规则与了解的基础,各阶层人士之间就有隔阂,导致混乱、无效率甚至社会解体,社会缺乏共同规则等于无规范,在变迁过度剧烈期间,特别是经济繁荣与萧条时,人们往往无法预期他人的行为能否遵守社会理念、合理组织他们的行为,偏差便由此而生。默顿认为偏差的原因不全在个人,而在于个人追求之文化目标及其所能使用之合法手段之间的冲突,是由文化目标与社会结构模式之间扣连不密导致的,在冲突之际,人们一般有五种反应形式可供选择:除了顺从之外,其余四种——创新、仪式主义、退缩和反叛,多少都属于偏差反应。创新是拒绝合法手段,通过常轨以外手段的使用达到文化许可的目标,一旦私利过重,创新便酿成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犯罪,如偷盗、抢劫、贩毒、组织卖淫等。仪式主义是忽视文化目标,坚守不合时宜的目标,拘泥于仪式的反应,使手段本身成为目标,如死守规矩不理目标的官僚。退缩是拒绝习惯上的目标和手段,转向其他非常方式,如自杀、游荡、滥服麻醉药剂等。反叛是不仅拒绝、排斥合法目标与手段,而且另创新的目标或手段以取代,如各种激进分子、革命者或凶暴帮会。
文化转移论认为,一个社会团体经常持有与较大社会组织相冲突的信仰与规范,遵守这种亚文化往往就是偏差,因此偏差绝非有意,也不是创新而是遵守的结果;同时,偏差者也会像其他人一样,学习既定的行为模式,并从所处的文化环境学习知识、态度及信仰,组成其人格,如扒手、妓女等,因此偏差行为来自于学习并会向下一代转移传统。
标签论认为,偏差主要牵涉到社会规范,不是某类人行动的固有特征。个人可能偶尔会有,甚至经常有偏差行为,只要其偏差不被发觉,就不会被认为是偏差或者病态的;而一旦被发觉且不被原谅时,就会成为被贴上标签的偏差者;因此,他被迫接受团体所指派的偏差身份与角色,这种情境对个人有着严重影响,会促成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使其成为“局外人”,被排斥在更多的正规团体之外,最后投入一个有组织的偏差者团体,从而得到情绪支撑、鼓励与援助。标签理论由莱梅尔特提出、贝克尔发展,有助于洞察社会与行为之间的互动性质及其对塑造偏差的意义。


三十四、社会控制的性质与过程

社会行为模式必须得到维系,否则社会行为就没有可遵循的规则,结果也不可能有社会组织。个人的行为方式具有可预测性,至少要包括两类过程:引导个人从事某种行动的过程和抑制某种行为的过程。前者即是社会化,但在社会化过程中,仍难免存在偏差;后者就是社会控制,旨在遏止偏差,维持社会秩序。
社会控制过程是社会体系用以防范偏差的机能。影响力与权力是维持秩序的必要条件,因此社会控制可被视为是影响力与权力的维持,偏差的控制只是权力的一种功能。 社会控制过程分为四个行为层次:防患机能(防止可能导致偏差情境发展的机能设计);疏导机能(偏差发生后疏导紧张的机能设计);遏止机能(遏止及改变无法被疏导的行为)和舆论机能(造成舆论以控制团体行为,劝导人们革除不合适的旧行为模式,往往不在于阻止偏差,而在于促进创新)。
社会控制是要求个人符合社会体系所期望之行为的过程。这些过程的主要功能即在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控制实施的方式要视体系中社会职位被赋予的权力与制度化的社会结构而定,社会控制的形式也随体系的性质及个人具有偏差倾向的程度有所不同。
偏差的内化控制是个人接受一个团体或社会规范为其人格的部分的过程,是社会化过程的一个层面。社会规范一旦成功被内化,个人就会继续予以遵守,甚至不自学地会照样遵守,有别于因惧怕而勉强守法。勉强守法是对社会应用外在控制的回应,内化控制是良心驱使的结果,也是控制偏差行为的最有效方式。内化的成功会使人甚至在该规范产生的条件业已改变时仍坚守不渝。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是鼓励人类对其行为产生“理当如此”的感觉。
偏差的外在控制是各个社会拥有的各种经过精密设计的社会制裁。包括非正式的和正式的两种。非正式的制裁即经由日常生活中人们互动产生的制裁;正式的制裁即社会赋予某些机构合法的制裁力量。社会控制中,大部分制裁是非正式的,可在言谈表情中随时体会得到,因此人们使用语言或姿态,不仅是为了沟通,也是为了制裁。非正式的社会制裁是初级团体的主要功能,负制裁包括从一种不许可的状态到受团体拒绝甚至肉体惩罚,可以对大多数人的偏差行为发生适当阻遏作用。工作团体、组织甚至在犯罪时的密集人群,也可能是发挥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单位。非正式制裁的缺陷是有效性相当含糊,偏差者未必能真正了解它是一种处罚;私人感情、社会地位及团体的团结情绪会进入非正式情境,由于缺乏应用制裁的欲望及实行的权力,会阻碍社会控制的运作。但当偏差行为已经为外人知道,容易被认定为与团体一致且团体严重制裁责任时,团体袒护偏差分子的情况就中可能出现。正式的制裁是透过有组织的安排给予报酬及处罚的方式。许多专业化的社会控制组织与职位因其不可或缺而依次出现在现代社会中。特别职位包括警察、法官、狱警、律师;立法者、社会工作者、牧师与医师也视社会控制为其责任。相当稳定的社会中社会化及非正式制裁可能足够维持社会秩序;而在快速变迁的社会,则需要更具体更广泛的正式制裁。正式的社会控制也会受到环境影响,有时看似不公平,但却是社会控制系统有效运作所必需的,如狱警与犯人建立非正式关系、法官对指控他人的嫌犯减轻刑罚等。
正式的社会控制能否有效对抗犯罪,一直倍受争论。控制犯罪有两种常用方法:犯罪者的重建和犯罪的处罚与孤立。监狱是为重建及孤立犯人而设计,但两种方法又有某种程度的不协调。虽然多数人希望使用更人道的重建法,但实施效果也颇受怀疑。重建与处罚作为犯罪控制方法的困扰,为设计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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