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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

罪的行為、罪性、及罪的狀態-晰瑋

我正在挖掘聖經寶藏,研究舊約和新約裏的“救贖”atonement觀念。關於罪,我原先的認識是罪分爲罪性和罪行兩個觀念。罪的行為在英文裏大多是眾數的sins,而人的罪性(某种自然傾向)在希臘原文和英文裏體現為單數的sin。這個區別在中文裏體現不出來。我閲讀希臘文的約翰一書時(thanks to Dr. Hung)忽然有個新的理解:罪(大多是單數)還可能是指人不適合來到神面前的一種狀況?

約一1:7: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即我們與神有敞開的溝通交流),如同他在光明中(耶穌與父總是同心,分享一切的意念和情感),就彼此相交(fellowship/communion with one another是結果),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單數的sin)。按希臘文法,罪如果是指我們的錯誤行爲,那麽它的數格應與眾數的“我們”一致才對?可這裡罪是單數,所以應該不是錯誤行爲。但這裡你也不能理解為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性吧?我認爲這句話可以理解為罪的後果:耶穌的血除去(洗淨)一切攔阻我們、讓我們不適合來到他面前的狀態(sin)。

這裡洗淨all sin與彼此相交,都是關係向神敞開相交的結果。凴1節經文不好得出結論,還要看看其它。約翰一書中一共有16節經文提到罪,其中4節經文是動詞“犯罪”。動詞一定是行爲。讓我們仔細看看名詞的“罪”。

凡眾數的罪(sins)基本上可以從上下文看出是指錯誤行爲。例如1:9,我們應該承認、主也必赦免的各種罪過,當然是行爲;或者耶穌為我們(所犯)的罪過作了挽回祭(2:2,4:10)。只有3:5有些令人不解: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sins(意思應該是除掉眾人的諸多過犯);在他並沒有sin(罪性或與神隔絕的狀態)。可是什麽是除掉罪呢?大概不是除掉罪性。是除掉那些既成事實的錯誤行爲?或是除掉那些錯誤行爲的果效?我認爲是後者。錯誤行爲的果效就是不宜來到神面前的一個狀態,可以用單數的罪表達,如同1:7-8的用法,但3:5是眾數的罪。

還有4處單數的罪是doing the sin,或sinning a sin(3:4,8,9; 5:16)。既然是及物動詞do或sin的賓語,顯然是一個行爲,中文都翻譯為犯罪。3:4凡犯罪的(whoever doing the sin),就是違背律法(作惡),違背律法就是the sin。罪有個定冠詞,所以是某個特定的罪。那罪就是違背律法。可是違背律法的事情是很多種、各式各樣的呀,所有的都包括在那特定的罪裏?在其它地方,違背律法這個名詞也翻譯成罪惡,或是不法。出我意外的是那個定冠詞,3:8說犯那個罪的人是出於魔鬼。所有的人都犯那個違背律法的罪嗎?很嚴重。或許the sin是指一個特定的不信/悖逆狀態。

其餘幾處提到單數的罪的經文列在下面。我們來看看sin是解釋為罪性好一些,還是解釋成不能近前來敬拜神的狀態好一些。

1:7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除去所有攔阻人近前來敬拜神的狀態)。

1: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沒有罪性或沒有攔阻的狀態,兩种解釋皆可),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3: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眾人的)罪(sins);在他並沒有罪(罪性或罪的攔阻狀態,兩种解釋皆可)。

5:16-17: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sinning a sin which is not towards death),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罪性或罪的狀態sin towards death),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sin,也有不至於死的sin。

由於5章16節提到看見,一定是行爲才會被看見。5章17節說凡不義的事都是罪,所以這處單數的罪是指不義的行爲。看來罪有至於死的,還有不至於死的。這不像是講罪性。但它或許可以理解為與神隔絕罪的狀態,因爲狀態可能有至於死和不至於死之分?罪行難道可以分爲嚴重和不嚴重,嚴重的連基督的血都不能贖它嗎?顯然不對,如果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1:7),那就是說沒有一樣錯誤行爲是嚴重到不可免去其果效的地步。


本文接續“罪的行爲、罪性、與罪的狀態”一文。基督徒犯罪的問題是很多人最關心的,因爲牽涉到我們是否得救等等問題。

現在連猜測和對照英文、帶翻查希臘文法、勉勉強強可以閲讀原文的聖經。約翰一書我現在已經“攻讀”到第3章,進入很有趣的一段話。這段話的和合本翻譯是:

1-10節: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KJV的翻譯比較好: we will be like him, for we will see him as he is)。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前文提過,中文的動詞“犯罪”和名詞“罪”沒有人稱和數格,又沒有定冠詞,所以很難看出單數的罪和眾數的罪有何不同的意思,用英文卻可以表達得比較接近原意。我現在假定單數的罪(sin)常常代表某种集合的罪的狀態,而不是個人的罪性,看看解釋各節經文是否解釋得通。

3節:凡向祂有這指望(1-2節說作爲神的兒女,能特別榮幸地迎見祂、像祂)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約翰指出我們必要潔淨自己像他,可是行爲方面沒有人能夠清潔像耶穌--行神跡、施憐憫,我們只能效法他對父神的信靠、愛戴、敞開,嘗試著感受那一份親密無間的關係。

4節:“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按字面是whoever doing the sin, he does the iniquity。“違背律法就是罪”有兩個定冠詞,按字面是the sin it is the iniquity,是動詞代表強調:這罪本身就是這不法(的狀態或行爲)。中文翻譯成“違背律法”的這個名詞是單數、又有定冠詞,所以它並非許多罪行,乃是指某個特定的行爲,我想最好理解成某個不法的狀態,比如那不信的狀態。同樣,這罪(the sin)也可以理解成某個罪的狀態,或是不適合到神面前的狀態。這節經文應該可以理解為:凡一直在罪的狀態裏的人,他不適合到神面前(he does the iniquity),那罪的狀態本身就是那不法的狀態。

5節:你們知道主曾顯現(he was manifested),是要除掉人的罪(sins);在他並沒有罪(sin)。 “人”字是中文加的,所以我們不知道是衆人還是個人的罪,反正他來是要除掉眾罪,或者是除掉這些罪帶來的與神隔絕的不良果效。“在他並沒有罪”英文KJV是and in him is no sin(單數的罪),可以理解為在基督的心裏沒有罪(他沒有罪性或罪的狀態),也可以理解為無論誰在基督裏就沒有罪的狀態。後者的理解與前面提到的主來除罪直接聯係得上,比僅僅談論來除罪的基督本人沒有罪似乎更有意義。這節經文連貫起來可以理解為:你們知道他來是要除掉眾罪過(帶來的不良果效),而在他裏面就不是罪的狀態了。此處單數的罪不好理解為罪性,因爲無論誰在基督裏,“沒有罪”只能是指沒有罪的狀態,或沒有罪的果效。

6節: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這句話有連續進行分詞,強調動作是經常不斷,可以用英文比較準確地表達為anyone remaining in him does not sin, anyone sinning has neither seen him nor known him. 意思是只要一直住在基督裏面,就不犯罪,而我們犯罪的時候一定是忘記住在基督裏了。但凡連續犯罪的(sin continually),是既未見過基督,也未認識過基督,人若是見過基督或者認識過(經歷過)他,結果心意一定改變,不會再連續犯罪了。

7節:小子們哪(Little children),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the one doing the righteousness)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這裡義人所行的義爲何是單數的,前面還有個定冠詞呢?只有某种特定的義行才會加定冠詞。如果這義是指行爲,那麽恐怕無人能夠好像主一樣行義。這裡的義行是否指的是有信心呢?我想是很有可能的。

8節:犯罪的(he who doing the sin)是屬魔鬼(is of the devil),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這節當中犯罪的人和4節裏犯罪的人相同,也是描述人一直在罪的狀態裏,或是拒信耶穌,他不僅不適合到神面前,還是出於魔鬼(the devil),這與6節中描述的既未見過基督,也未認識過基督是一致的。而神的兒子除滅魔鬼的作爲,表明人犯罪不是事情的終結,而是拭目以待,且聼下節分解。

9-10節:凡從神生(having been born of God)的,就不犯罪(he does no sin),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His seed remains in him);他也不能犯罪(動詞),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犯罪)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我認爲這句話重復6節的意思,進一步説明持續地住在基督裏的人是從神生的,神的種籽存在這人裏面,因爲他是從神生的。完成被動的分詞形式強烈表現出已經發生事件的果效,--新關係的建立!“having been born of God”與前面第8節“is of the devil”形成鮮明對比。顯然神生我們就是祂透過基督除滅魔鬼作爲的行動,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不是。“是神的兒女”與“屬神”(is of God)是同義,而不愛弟兄是犯罪、不行義、不屬神的典型例子,讓人看出你是不是恆長住在祂(基督)裏面。

綜上所述,單數的罪解釋為一個罪的狀態比解釋為各人裏面的罪性更好,至少在約翰一書中是如此。還有,基督徒犯罪一定是沒有時常“住在基督裏”remain in Him 的結果。這使我想起約翰福音15章耶穌告訴門徒,作爲枝子要常在葡萄樹上的吩咐。因爲住在基督裏是我們可以每天每時作出抉擇的事情。天天住在神家裏這個現實中是需要信心的,並且這信心不是某個一次性的事件。信者被稱爲義,罪的狀態被除掉,這是our everyday concrete faith,不信者只能繼續犯罪。或許,每天信靠神的信心狀況也叫做得救。

摘自http://seminary-students.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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